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2846号原告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620B室。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4号H1-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简称中联振华公司)诉被告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企发展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联振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振华,企发展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振华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注册商标“NGV”的商标专用权。
企发展览公司自2014年3月至今在组织和承办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及会议过程中,在展览会与会议现场设施,会刊等印刷品以及网址为www.chinaggsshow.com、www.ngvchina.com、www.qifachina.com三个网站上使用与我公司近似的商标“NGVCHINA”用于宣传推广展览会和会议,并销售展位、参会名额和赞助项目。
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发展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企发展览公司辩称:第一,中联振华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NGV”是英文“NaturalGasVehicles”即天然气汽车的缩写,为行业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属于描述性使用,我公司有权正当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第二,我公司自2010年左右即开始使用“NGVCHINA”,属于使用在先。
第三,我公司为“QIFANGV”商标的持有人,有权合法合理使用该商标中“NGV”字样。
第四,www.ngvchina.com网站系我公司从中联振华公司购买而来,不存在侵权。
第五,中联振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从谈起,没有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联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12966590号“NGV”商标注册人为中联振华公司,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组织技术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材料起草、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截止)。
第12966591号“NGV”商标注册人为中联振华公司,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职业再培训;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截止)。
中联振华公司认可“NGV”系“NaturalGasVehicles”(中文译为天然气汽车)的缩写。
诉讼中,中联振华公司称其自2009年就开始使用上述商标组织天然气汽车展览,就此提供了《2009年中国天然气汽车论坛论文集》、《2012中国天然气汽车发展论坛资料汇编》、《2012中国天然气汽车发展论坛邀请函》等证据材料,其中注明中联振华公司为合作单位和承办单位,但没有将“NGV”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记录。
2015年5月7-9日,企发展览公司在组织“2015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时,在展览会会刊资料上印刷有标志、www.NGVChina.com字样。
2015年9月28日,登陆企发展览公司运营的网址为www.chinaggsshow.com网站,首页标题处突出使用了“NGVChina”字样,对2016年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进行宣传。
该访问过程,中联振华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另,企发展览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ngvchina.com网站也使用了“NGVChina”字样。
为证明使用在先,企发展览公司提供了自“2010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至“2014年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连续五届展会会刊资料,其中封面均印刷有“NGVChina”字样,以及和标志,里面收录了各种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厂家及产品的介绍资料。
另查一,企发展览公司自行注册有第13819472号“QIFANGV”商标和第1381945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注册时间均为2015年2月28日,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另查二,互联网上存在大量“NGV”指代天然气汽车的报道。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会刊资料、《2009年中国天然气汽车论坛论文集》、《2012中国天然气汽车发展论坛资料汇编》、《2012中国天然气汽车发展论坛邀请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法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虽然中联振华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注册商标“NGV”,但是NGV本身存在固定含义,系英文“NaturalGasVehicles”的缩写,此点,中联振华公司亦予以认可。
并且,天然气汽车技术最早系从国外诞生,逐步引进到国内,相关机构在介绍该技术和产品时不可避免使用NGV指代此技术和产品。
因此,他人善意的使用NGV说明或者描述该商品或服务时,是正当使用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故企发展览公司使用“NGVChina”及相关标识意在表示中国的天然气汽车相关产品和服务,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中联振华公司理当容忍,无权提出相关权利要求。
另外,根据本案中企发展览公司提供的证据,企发展览公司使用涉案和标志的时间最早为2010年,连续举办过6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而中联振华公司涉案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均为2013年7月24日,晚于企发展览公司使用时间。
中联振华公司主张其自2009年开始使用NGV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予以证实,仅能初步证明其2009年合作举办过中国天然气汽车论坛,故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企发展览公司使用“NGVChina”举办展览活动在先,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物力,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中联振华公司亦无权禁止企发展览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