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101号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琚泽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安徽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9号水上园小区2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耿婷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琚泽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安徽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6月3日以已与琚泽荣、安徽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