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2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查尔斯顿眼镜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
经营者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查尔斯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发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固原市。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因商标权发生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人住所地均在固原市。
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查尔斯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代理审判员 张旭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书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