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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90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逢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孝瞳(SONHYODONG),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合同履行地和侵权结果地均在温州。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楼XXX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址,原审法院以收货地址系侵权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麦 珏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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