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1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横县弓和电器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横州镇司南路**号。
经营者张贵荣,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
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横县弓和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成渝、覃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雪娇担任记录。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到庭参加诉讼,横县弓和电器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余额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