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585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钟国华副食品店,经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黄元村。
经营者:钟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钟国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