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37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岭丰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经营者:钱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岭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岭丰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岭丰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