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126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个体工商户。
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栋,山东朋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陈国栋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柳青街道大杏花河北村租赁的简易厂房内,雇佣人员组装、生产假冒的“飞利浦”牌、“亚字”牌、“亚明”牌产品销售到临沂及河南等地区。
2014年10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的工厂内扣押假冒“飞利浦”牌RVP350多用途冷光灯82个,“飞利浦”牌批发类冷光灯114个,“飞利浦”牌HID灯镇流器240个,“飞利浦”牌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390个,“飞利浦”牌电子触发器220个;
扣押假冒“亚字”牌镇流器NM150Z型号108个,“亚字牌”镇流器GM150Z型号58个,“亚字”牌镇流器GM250Z型号120个,“亚字”牌镇流器GBE400Z型号183个,“亚字”牌电器箱270个,“亚字”牌泛光灯具120个,“亚字”牌泛光灯IP65型号230个;
扣押假冒“亚明”牌泛光灯104个,“亚明”牌泛光密封一体灯具208个,价值共计353682.8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提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价格有异议,飞利浦”牌RVP350多用途冷光灯82个,“飞利浦”牌批发类冷光灯114个,“亚字”牌镇流器GM250Z型号120个,“亚字”牌电器箱270个,“亚字”牌泛光灯具120个,“亚字”牌泛光灯IP65型号230个;
扣押假冒“亚明”牌泛光灯104个,“亚明”牌泛光密封一体灯具208个,这些都是壳子,里面没有灯泡、镇流器、不含光源,壳子是灯具最不主要的部分,不应按照整套价格认定。
上述灯具价值仅有三万四千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涉案价格认定极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柳青街道大杏花河北村租赁的简易厂房内,雇佣人员组装、生产假冒的“飞利浦”牌、“亚字”牌、“亚明”牌产品销售到临沂及河南等地区。
2014年10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郑某的工厂内扣押假冒“飞利浦”牌RVP350多用途冷光灯(灯壳)82个,“飞利浦”牌批发类冷光灯(灯壳)114个,“飞利浦”牌HID灯镇流器240个,“飞利浦”牌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390个,“飞利浦”牌电子触发器220个;
扣押假冒“亚字”牌镇流器NM150Z型号108个,“亚字牌”镇流器GM150Z型号58个,“亚字”牌镇流器GM250Z型号120个,“亚字”牌镇流器GBE400Z型号183个,“亚字”牌电器箱(灯壳)270个,“亚字”牌泛光灯具(灯壳)120个,“亚字”牌泛光灯(灯壳)IP65型号126个;
扣押假冒“亚明”牌泛光灯(灯壳)104个,“亚明”牌泛光密封一体灯具(灯壳)208个,价值共计176824.86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鉴定报告证实:涉案被扣押的相关灯具非被侵权公司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所生产,亦未授权被告人生产加工,及被扣押产品对应的正品的单价。
2、行为请求书证实:被侵权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请求查处侵犯飞利浦商标所有权产品行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飞利浦及其图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飞利浦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亚字牌商标注册证、亚明牌商标注册证、证实:被侵权公司的企业信息及被侵权商标的注册情况。
4、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自被告人郑某处扣押假冒“飞利浦”牌RVP350多用途冷光灯82个,“飞利浦”牌批发类冷光灯114个,“飞利浦”牌HID灯镇流器240个,“飞利浦”牌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390个,“飞利浦”牌电子触发器220个;
扣押假冒“亚字”牌镇流器NM150Z型号108个,“亚字”牌镇流器GM150Z型号58个,“亚字”牌镇流器GM250Z型号120个,“亚字”牌镇流器GBE400Z型号183个,“亚字”牌电器箱270个,“亚字”牌泛光灯具120个,“亚字”牌泛光灯IP65型号126个;
扣押假冒“亚明”牌泛光灯104个,“亚明”牌泛光密封一体灯具208个。
5、办案说明证实:经补充侦查核实,自被告人郑某处扣押的飞利浦”牌RVP350多用途冷光灯82个,“飞利浦”牌批发类冷光灯114个,“亚字”牌镇流器GM250Z型号120个,“亚字”牌电器箱270个,“亚字”牌泛光灯具120个,“亚字”牌泛光灯IP65型号126个;
扣押假冒“亚明”牌泛光灯104个,“亚明”牌泛光密封一体灯具208个,拆开后均为灯壳,没有安装光源、及触发器、镇流器。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南坊办事处大杏花河北村一个无名灯具厂干活,老板是一个姓郑的青年,主要从事组装飞利浦牌、亚字牌灯具。
7、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南坊办事处大杏花河北村一个无名灯具厂干活,主要从事组装飞利浦牌、亚字牌灯具。
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南坊办事处大杏花河北村一个无名灯具厂干活,老板是一个姓郑的青年,主要从事组装飞利浦牌、亚字牌、亚明牌灯具。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飞利浦公司级上海亚明照明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我在临沂市场发现假冒的“飞利浦”“亚”牌灯壳,数量庞大,这个人叫郑某,他在兰山区南坊杏花村生产假灯壳。
10、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5月份,我在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大杏花河北村组装假冒灯具卖。
组装的都是户外投光灯,组装假冒的“飞利浦”、“亚”牌投光灯,销售了25万元左右,主要卖到临沂市灯具城,一部分卖到河北邯郸、宁夏银川等。
灯壳是从江苏常州郝老板那里购买的。
没有取得厂家授权。
被扣押的灯壳部分的价值为3.4万元,400瓦的七八十左右,150瓦的三十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在被告人郑某处扣押的假冒“亚字”牌泛光灯IP65型号为230个,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其数量应为126个,本院对此予以更正。
关于被告人郑某提出被查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灯壳,公诉机关按照完整灯具认定价格过高的问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有经补充侦查且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上述涉案产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仍未能提交灯壳部分价值认定的证据,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参照被告人所供述的价格予以认定。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