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87号原告:马木雄。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紫薇,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和县博胜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马市镇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86561357C。
法定代表人:童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蕾,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三桂,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木雄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泰和县博胜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木雄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木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木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木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