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1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刘官庄振兴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刘官庄振兴批发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