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89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新旺超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8A-1号。
经营者赵妍。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新旺超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