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莒县欣昊大药房、李修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1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莒县欣昊大药房、李修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莒县欣昊大药房,李修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5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欣昊大药房,住所地莒县中医医院东院区旁莒县四中对过。

被告:李修振,系莒县欣昊大药房经营者。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欣昊大药房、李修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