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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鱼台县鱼城红英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鱼台县鱼城红英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鱼城红英副食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0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鱼城红英副食门市部。

负责人:张国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鱼城红英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送达不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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