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天园副食品商店,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斜桥村。
经营者:张月峡。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天园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