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22号之一原告:应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家家好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潘友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温州家家好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春林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春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