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初5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两板桥镇美佳乐食品超市。
住所地:安岳县两板桥镇交通街209号。
经营部负责人:骆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岳县两板桥镇美佳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