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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3民初5807号之一
案件名称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沃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807号之一原告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利都路50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

法定代表人门寿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63号首层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谷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小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51号1、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5。

法定代表人柯全德。

被告广州沃醇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利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沃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沃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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