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茂昌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莫兴华。
委托代理人:陈汝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莫兴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茂昌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