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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呈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27刑初548号
案件名称汤呈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呈雷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呈雷。

辩护人林上幸,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呈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呈雷及其辩护人林上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汤呈雷在未取得合法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在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62号店内承接虞上军(已判刑)制造惠普发展公司注册商标“HP”防伪商标标识的业务,然后进行非法制作,并以每个7分的价格收取制作费。

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汤呈雷共制作了100万个惠普三维立体防伪商标标识,后交给虞上军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汤呈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

另查明,“HP”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749458号,注册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涉案假冒商标标识印有“HP”文字与惠普发展公司的“HP”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呈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虞上军的供述,商标注册证及鉴定声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苍南县公安局搜查证,QQ聊天记录及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农业银行账户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呈雷无视国法,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汤呈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汤呈雷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予以适当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呈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汤呈雷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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