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7669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莜一点点餐饮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经营者:廖碧莲。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益莜一点点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