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95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仁福。
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仁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