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38号原告郝军,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任生。
被告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昭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8层815号)被告罗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军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罗任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军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罗任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郝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