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花坛店,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负责人刘金玲。
被告洛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花坛店、洛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