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6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馥榕庄茶叶店(经营者庄馥榕),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交口福建茶城二楼南区20号。
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裕华区馥榕庄茶叶店(经营者庄馥榕)、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