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19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凤冈县人民大药房。
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
经营者彭树怀,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冈县人民大药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凤冈县人民大药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