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和梅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淘宝网站向广州浩露服装有限公司购买了三款假冒ochirly(欧时力)、FivePlus(5+)品牌样式的服装裸衣(货号分别为1144031290、1144031520、2151031440);
后又经何某介绍,从广东省勤裕商行购买了假冒ochirly(欧时力)、FivePlus(5+)的吊牌和包装袋等。
尔后,被告人王某将上述三款假冒ochirly(欧时力)、FivePlus(5+)品牌的服装贴牌、拍照后上传至其开设的两家淘宝店铺内(店名分别为“泡芙小姐MissPuff”、“PANDA熊猫定制”)进行展示、销售。
案发后,经审核计算,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9300余元;
待销售服装15件(已扣押)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00余元。
另经涉案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证实,2015年5月20日海盐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王某家车库内扣押的三款服装均系假冒“ochirly”和“FivePlu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
另查明,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属有坦白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海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和处理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并附淘宝交易明细、本地及远程勘验视频所刻光盘、鉴定物品清单、抓获经过;
涉案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宝交易信息;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证人宋某、何某、周某、刘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证人丁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服装订单信息;
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
江阴市公安局申港派出所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
假冒欧时力服装销售情况、交易明细表、申通快递单等交易和邮寄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3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涉案罪物证,均应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为保护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电脑主机一台、假冒“欧时力(Ochirly)”和“5+(FivePlus)”商标标识的服装以及相关包装袋、拎袋、吊牌等均予以没收(案件生效后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