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08号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侍xx。
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