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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XX超与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迅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21号原告:XX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尹明明,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明。

被告: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聪波。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均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超诉被告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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