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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张衡、武汉市东西湖东腾汽车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423号
案件名称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张衡、武汉市东西湖东腾汽车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张衡,武汉市东西湖东腾汽车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423号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李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衡。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东腾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经营者张衡。

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东腾汽车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衡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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