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649号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
被告某乙市鲁仁堂大药房。
经营者王子芹。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市鲁仁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