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1264号金民海、郑建兴: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民海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郑建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81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44642.22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故本案执行款44081元及执行费561.22元已缴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本案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
电话: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