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98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匡堰飞武食品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匡堰大道263号。
经营者:何飞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匡堰飞武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缴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