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刘杰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4刑初39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刘杰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10186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杰明,注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南洋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陈信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后勤主管,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人刘杰明,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机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彐忠,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信炉、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南洋工业区的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内,在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标有“海信”、“小天鹅”、“苏泊尔”、“TCL”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并向广州市三每尔小家电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成品纸箱。

经核计,至2015年2月,销售标有“小天鹅”商标的纸箱88903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1083.8元;

销售标有“海信”商标的纸箱86204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7740元;

销售标有“苏泊尔”商标的纸箱3410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6720元;

销售标有“TCL”商标的纸箱20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60元。

2015年5月6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工厂,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并在上述工厂内起获标有“海信”、“小天鹅”、“苏泊尔”等品牌包装箱的送货单、对账单等单据、电脑主机2台、U盘2个。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刘杰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杰明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均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涉案金额、数量、被告人刘杰明自首、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坦白等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查工作情况说明,“金品能猫”、“东致”、“叉叉喜”、“Halrie”、“福旺”等品牌的注册商标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情况,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档案资料,穗公花勘[2015]B34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穗公网勘[2015]308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刘机明、证人欧某的辨认笔录、对送货单的照片进行的签认,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证人欧某的辨认笔录、对送货单照片进行的签认,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的辨认笔录、对进仓单、送货地点、涉案纸箱的照片进行的签认,证人江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的辨认笔录、对进仓单、送货地点、涉案纸箱的照片进行的签认,证人陈信炉、刘某1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的辨认笔录,证人欧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机明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3的证言,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Hisense海信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TCL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苏泊尔(SUPOR)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小天鹅商标注册证、鉴定书。

被告人曹彐忠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的辨认笔录、对生产单照片进行的签认,被告人刘机明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证人欧某的辨认笔录,生产的纸箱、送货单、采购单、生产进度排期表、对账单、电脑订单的照片进行的签认,被告人曹彐忠、刘杰明、刘机明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杰明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杰明、刘机明、曹彐忠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刘杰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机明、曹彐忠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三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州市鸿发纸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杰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刘机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曹彐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金渭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志敏蔡剑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