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晶,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超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12日向我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三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