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39号原告王征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马缘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淼珊。
被告陈淼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深圳市绿马缘光电有限公司、陈淼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4××××.9)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