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8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福瑞达建材商贸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楼**号。
经营者周明灿。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起诉被告金牛区福瑞达建材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
因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