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4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永银,男,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永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浴霸。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浴霸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浴霸;
二、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主张被告侵犯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王永银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7、15060、15074、15055、15075号公证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1号公证书、第1523737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系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4.(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6.(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7.(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8.(2014)莱凤城证民字3739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二袋,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9.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回函(淘宝用户注册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4、6、7、8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5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第9项证据中的回函有证明单位的盖章,且该证明单位是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网店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回函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192155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152373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换气扇、电暖器等;
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汽灯、排气风扇、电暖器等;
第1214794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第1214790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以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3739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10时43分至10时50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的“怡美家”网店销售的浴霸的操作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13时28分,在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顺河北街的“圆通速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二件,单号为560015297571、560015297572。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三张,然后打开,里面有带有“美的midea厨卫集成吊顶”字样的浴霸两台,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三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5时39分至15时42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站上对购买掌柜名为“××”的“怡美家”网店销售的浴霸确认收货的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39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为“××”,真实姓名是“王永银”;
“××”开设的“怡美家”淘宝网店上名为“亏本冲量!
全国包邮!
美的集成吊顶碳纤维风暖浴霸多功能浴霸”的产品单价为195元,名为“包邮!
美的集成吊顶多功能灯暖浴霸集成吊顶三合一”的产品单价为178元,该产品展示的宝贝详情中有“品牌:midea/美的”字样;
公证处封存的标注“怡美家(××)-1”字样的公证袋内有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560015297571)、纸箱包装的浴霸一台(包装箱上型号标注手写的“4.p”字样),公证处封存的标注“怡美家(××)-2”字样的公证袋内有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560015297572)、纸箱包装的浴霸一台(包装箱上型号标注手写的“碳led-p”字样,内附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无生产者信息),两台浴霸的外包装箱顶部及四个侧面均标有“”标识,侧面标有“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型号标注为“4.p”的浴霸灯泡上标有“美的电器专用”字样,型号标注为“碳led-p”的浴霸面板上标有“”标识。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的单号560015297571、560015297572与其在2014年11月30日从淘宝网站上的“怡美家”网店购买的浴霸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信息披露回函显示,淘宝网的会员“××”姓名为“王永银”,公民身份号码与被告王永银一致。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指控两台浴霸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标识及“美的电器专用”字样,其中“”字样与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相同,“”字样与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美的电器专用”字样与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2147905、121479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霸为相同商品,与第1523737、5478888、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电暖器、灯为类似商品),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依据其标注的生产商“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虽系原告关联公司,但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浴霸,亦从未生产过浴霸产品,“美的”品牌的浴霸产品是原告另一关联公司负责生产,包装箱上的型号为手写,说明书上无生产商信息,售价远低于正品(正品市场零售价在400元以上)等特征鉴别的。
原告还指控“怡美家”网店销售的浴霸产品名称中标有“美的”字样以及在浴霸产品介绍中标注“品牌:midea/美的”字样,与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
原告称其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及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等合理开支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浴霸是一款兼具照明、取暖功能的产品,与原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浴霸属于同一种商品,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灯、电暖器以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电暖器属于类似商品。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标识及“美的电器专用”字样,其中“⺦”标识由“⺧”商标及“⺨”商标组合而成,该商标标识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
“美的电器专用”字样中“电器专用”为不具备识别作用的通用名词,“美的”为该字样中具备识别作用的部分,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为侵害原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王永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被告王永银的被控侵权行为还体现为在其开设的“怡美家”网店销售的浴霸产品商品名称中使用“美的”字样及在浴霸产品介绍中使用“品牌:midea/美的”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在销售浴霸产品的网店中突出使用“midea/美的”字样,属于商标的使用,该字样包含“⺮”“⺯”商标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涉案网店在浴霸商品名称中使用“美的”字样,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王永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王永银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王永银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王永银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王永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
二、被告王永银立即停止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怡美家”(会员名“××”)中使用“美的”“midea/美的”等字样;
三、被告王永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1800元,由被告王永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