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樟城三叶眼镜店(经营者罗秀芳),经营场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宏泰大厦1-1号店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樟城三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泰县樟城三叶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