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02号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叶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鑫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黄林芝,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武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鑫伙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武百货批发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由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