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08、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经常居住地。
委托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杭州创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创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13046.3、ZL20113032.1)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9、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故本两案的管辖权的焦点问题,即本两案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中上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创喜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即胡景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胡景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该地址成为原审法院与本两案管辖权的连接点。
综上分析,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创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创喜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创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错误地理解立法精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将创喜公司通过淘宝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产品归为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显然不当,与立法的精神相违背。
上述规定只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而言,并不适用于以网络平台为媒介的网售产品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涉嫌的侵权行为不应归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第二,原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违背原告就被告以及两便原则。
创喜公司销售被诉产品不在广东省广州市,虽然被诉产品收货地在广东省,但不能将收货地和受到损害的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故本两案不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
否则,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物可以任意的设定收货地点从而确定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规则就形同虚设。
第三,原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违背了民事诉讼中有关地域管辖的密切联系原则,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对案件判决后的具体执行不方便,且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胡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查,胡景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粤莞东部字第022171号公证书,以证明其通过网络付款购买了被诉产品的过程,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南城街道第一国际C座601。
此外,胡景还销售发货单、中通快递详情单、盖有“杭州创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发票各一张,证明其已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到公证购买的被诉产品。
本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胡景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是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产品的收货地,鉴于广东省亦是胡景的经常居住地,故可认定广东省是本两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有关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管辖规定,而本两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在本两案适用上述规定不当,应予纠正。
虽然原审裁定有不当之处,但其裁定驳回创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创喜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