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66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季峰,男,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
被告:中山市古镇精置灯饰配件加工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梁妙林。
被告:梁妙林,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精置灯饰配件加工厂、梁妙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领创灯饰配件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