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0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梁鸿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麻晓当,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南区育秀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梁鸿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