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01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玉祁鼎丰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经营者吴静亚。
委托代理人吕炳斌,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玉祁鼎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山区玉祁鼎丰烟酒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