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697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溯茗源茶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经营者高树海。
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起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溯茗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刚依照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安吉白茶”为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