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26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758543451F。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被告:江西众乐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东方明珠1栋1单元9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89249860H。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被告:刘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乐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众乐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学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众乐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学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众乐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学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思审 判 员 朱治能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兆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