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578号罪犯李文寿,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得表扬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罪犯李文寿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