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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县惠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县惠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惠众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6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惠众便利店,住所地惠安县。

投资人:任建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美琼,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惠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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