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7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远大超市,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翟庄村。
经营者:翟晓红,系门头标牌为“远大超市”的个体工商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远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