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0-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崇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七星明珠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崇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14.X、ZL20133037.X、ZL20123054.2、ZL20123048.1、ZL20123048.2、ZL20133014.0、ZL20132022.1)纠纷管辖权异议七��,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0~9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七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七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属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七案具有管辖权。
七星明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七星明珠公司对本七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七星明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所在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胡崇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七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七星明珠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七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七案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专利纠纷系列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七星明珠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七星明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理审判员符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