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勇为与被上诉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流行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从流行美公司的诉请事项看,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流行美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韶关市是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广东省韶关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张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充分,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张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上诉人作为被告的身份证地址真实有效,且最近一年内都是在户籍所在地活动,能收到原审法院发送的传票,足以证明上诉人常住地是在户籍所在地,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流行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流行美公司以张勇在“淘宝网”网站上经营的“美莱时尚”店铺未经流行美公司许可,存在将流行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及“流行美”文字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实使用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等违法行为,经多次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直至诉讼,张勇经营的网站上仍存在大量侵权行为;
且早在2014年11月10日,流行美公司已针对张勇的侵权行为向江苏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双方和解,流行美公司撤回起诉,但张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在明知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流行美公司享有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流行美公司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张勇应当停止侵权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流行美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韶韶州第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流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莉于2015年8月11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淘宝网购方式在“美莱时尚”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于2015年8月17日在广东省韶关市(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住所地)现场收取包裹一件(物流公司:圆通快递),并对所购物品及快递单进行了拍摄。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收货、拆封、拍照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流行美公司诉称张勇是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向全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起诉时提交公证书显示流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韶关市收到张勇通过快递方式向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故广东省韶关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实施地,因此,广东省韶关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流行美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据此,对于张勇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张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